初丹鹤与吕海岩、李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9:2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96号

原告初丹鹤。

委托代理人初振霞。

被告吕海岩。

被告李桂芹。

原告初丹鹤与被告吕海岩、李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丹鹤的委托代理人初振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海岩、李桂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初丹鹤起诉称,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4年6月11日,被告吕海岩因偿还英航贷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吕海岩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李桂芹同意为其儿子吕海岩担保。被告吕海岩向原告借款后,按照口头约定按月给付原告利息至11月11日至止。现原告向被告索要本金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所签定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被告李桂芹自愿为儿子吕海岩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判令被告吕海岩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告李桂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吕海岩、李桂芹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原告无异议。宣读被告吕海岩的询问笔录,原告无异议。

被告吕海岩、李桂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吕海岩向原告初丹鹤借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并由被告李桂芹担保,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该笔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此款二被告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讼到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吕海岩向原告初丹鹤借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桂芹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海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初丹鹤借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

二、被告李桂芹对被告吕海岩偿还的借款6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0430元、保全费3870元(原告均已垫付),由被告吕海岩、李桂芹共同承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与上述判决一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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