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宁与张连福、宋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葛宁。

被告张连福。

被告宋亚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宁与被告张连福、宋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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