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9:2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44号

原告陈某。

被告李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人民币3万元,于2015年3月30日付清,但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当时签离婚协议了,答应给原告3万元,现在同意给付,但没有能力给付。

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原告、被告无异议。

被告李某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返还女方人民币3万元,于2015年3月30日付清。因被告到期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讼到法院。被告同意返还,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本院对于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3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李某承担,与上述判决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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