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艳波与被告张玉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518号

原告封艳波。

被告张玉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艳波与被告张玉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艳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付,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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