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15号
原告王素梅。
被告战丽君。
被告姜乃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梅诉被告战丽君、姜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一半,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