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65号
原告冯景乾。
被告李宝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景乾与被告李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景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景乾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2065号
原告冯景乾。
被告李宝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景乾与被告李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景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景乾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