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91号
原告吴国海。
被告张家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海与被告张家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海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2391号
原告吴国海。
被告张家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海与被告张家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海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