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阳信用社与程连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信用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业红,该信用社职员。

被告程连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连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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