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生诉赵玉海、苏云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2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55号

原告蔡福生。

被告赵玉海。

被告苏云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福生诉被告赵玉海、苏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福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福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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