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祥热力公司)与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7-18 19:20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67号

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欣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丽,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艳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祥热力公司)诉被告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波、高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祥热力公司诉称:我方与创美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了《集中供热入网协议》。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创美公司未完全履行给付入网费的义务。截止2015年4月10日,创美公司尚欠我方商住及棚户区开发等入网费共计人民币80000元。经我方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创美公司立即给付所欠入网费人民币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0月份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创美公司未到庭,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荣祥热力公司与创美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了《集中供热入网协议》。协议约定:荣祥热力同意创美公司新建综合楼入荣祥热力公司供热管网,入网新建面积4220.36平方米,入网费为30元/平方米,金额126610.8元;棚户区回迁面积2931.42平方米,入网费30元/平方米×50%,金额43971.3元,两项入网费合计170582.1元。此费用在合同签定时交70582.1元,余款100000元在2012年12月30日前交齐。后创美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入网费2万元。至今创美公司欠缴入网费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供热入网合同、记账凭证、收款凭证、银行电子对账单、创美公司欠缴供热费明细表。

根据荣祥热力公司的诉讼主张,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荣祥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创美公司与荣祥热力公司所签订的《集中供热入网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创美公司却未按协议完全履行给付入网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荣祥热力公司要求创美公司给付入网费8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协议中没有违约金的约定,故荣祥热力公司要求创美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入网费80000元。

二、驳回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镇赉县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  徐凤春

审判员  韩 冬

审判员  潘 博

二〇一五 年十一 月四 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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