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受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松原市吉丰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组织机构代码77422216-8。
法定代表人孙芳,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佳磊,女,1988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松原市吉丰米业有限公司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受字第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8月10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收到松原市吉丰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请求本院判令孙芳于2014年11月11日签字的欠据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松原市吉丰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松原市吉丰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松原市兴原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就合伙纠纷起诉松原市吉丰米业有限公司,该案正在审理中,在此期间,松原市吉丰米业有限公司就合伙纠纷有关内容再次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