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学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9:19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47号

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学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凤春

审判员  韩 冬

审判员  潘 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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