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占旺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9:19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受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尹占旺,男,1948年12月7日生,汉族,工人。

上诉人尹占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受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6月23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收到尹占旺的起诉状,其请求判令:1、确认199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强行让其按病退提前退休的违法行为无效;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赔偿其1995年至2008年数次调整工资的差额,每月1000余元,为其补缴退休至法定退休期间养老金,补齐14年间的经济损失;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其增加1995年至现在所涨幅的工会工资每月近80元;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返还其1995年至2008年应发给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每月300元;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其补齐医疗费个人账户的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尹占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尹占旺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尹占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于尹占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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