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广福诉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9:19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受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广福,男,1937年10月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上诉人吴广福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受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6月4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收到吴广福的起诉状,其请求1、判令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吉油劳字4号文件,为其补发24000元;2、判令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为其补发调整的职工工资48000元;3、判令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为其补发2000年国家调整职工工龄津贴少得的42840元,以上合计114840元。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吴广福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吴广福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吴广福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对于吴广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哈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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