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556号
原告:周某某,女,满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一五 年 九 月 七 日
书记员 黄春凤
(2015)镇民二初字第556号
原告:周某某,女,满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一五 年 九 月 七 日
书记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