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与敖红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9:18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31号

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敖红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敖红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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