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莫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年 九 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云霄
(2015)镇莫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年 九 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