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9:18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莫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年 九 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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