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受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长林,男,1949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上诉人赵长林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受字第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6月1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收到赵长林的起诉状,其请求法院判令松原市社会养老事业管理局:1、为起诉人赵长林打出老保险账户上每年的工资基数和每平缴费单据上的结算单;2、为起诉人赵长林按国家每年统计增长的数字打出每年每月的养老结算单。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赵长林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赵长林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长林请求法院判令松原市社会养老事业管理局信息公开的诉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赵长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哈 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