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莫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邹淑霞,女。
被告:李娜,女,汉族。
被告:范文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淑霞诉被告李娜、范文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 年 十二 月 七 日
书记员 张云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