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600号
原告:刘海军,男,。
被告:镇赉县镇赉镇雁鸣春大酒店。
负责人:纪英贵,该酒店经理。
被告:纪英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镇赉县镇赉镇雁鸣春大酒店、纪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一五年十 月十九 日
书记员 黄春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