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莫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刘继敏,女,汉族。
被告:郝仁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敏诉被告郝仁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继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连昌
二〇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书记员 张云霄
(2015)镇莫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刘继敏,女,汉族。
被告:郝仁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敏诉被告郝仁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继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连昌
二〇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书记员 张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