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福源与韩强、张立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19:16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小初字第105号

原告:郭福源,男,汉族。

被告:韩强,男,汉族。

被告:张立东(曾用名:张立冬),男,蒙古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源诉被告韩强、张立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福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福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福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樊 杰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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