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小初字第105号
原告:郭福源,男,汉族。
被告:韩强,男,汉族。
被告:张立东(曾用名:张立冬),男,蒙古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源诉被告韩强、张立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福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福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福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樊 杰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铭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