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民重字第24号
本院2015年6月4日对原告肖靖林与被告镇赉县天禹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镇民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民事判决书》第5页下数第6、7和8行,原文为:“……原告没有异议。被告质证认为:本《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是仅凭账面进行的,没有涉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改正为:“……原告质证认为:本《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是仅凭账面进行的,没有涉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被告没有异议”。
审 判 长 陆 彬
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