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庄艳萍,女,汉族,1967年1月5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仲维俊,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住所地九台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中海凯旋门A5幢7-8层。
法定代表人王竞飞,经理。
被告王志忠,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艳萍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王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艳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O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