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得芹与侯英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1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139号

原告蒋得芹,女,1951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被告侯英贵,男,71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蒋得芹与被告侯英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蒋得芹在1997年土地调整时,在挨着徐井龙一等地的后院二等地分得41个半垄,长垄10个。自1997年开始原告只种8个长垄,两个半截垄,另外两个半截垄和一个半拉垄被被告侯英贵强种至今。原告为此事多次找村里、乡里解决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长59米,宽1.8米;赔偿经济损失5400市斤玉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土地相邻,原告起诉称被告强种其承包地,而被告称其耕种的是被告自己的土地,双方诉争土地属权属不清。而土地权属的确认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得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