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王某。
被告林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秋月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王某。
被告林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