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14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王某。

被告林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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