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成诉长春市绿园区环保型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14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714号

原告刘忠成,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郑博,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西新乡。

法定代表人曹淑芝,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洪志,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成诉长春市绿园区环保型煤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忠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4450元,收取2225元,由原告刘忠成负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寅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