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霖与王天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1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谢晓霖,女,汉族,1992年5月19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王天娇,女,汉族,1993年8月17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认为,原告谢晓霖起诉被告王天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晓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学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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