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殷长中,男,1972年6月25如出生,身份证号:220102197206255211,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永兴街道永安委13组。
委托代理人柳沐青,吉林富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占波,吉林富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华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湖南路与金鑫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周敏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延河,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光,长春市华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原告殷长中诉被告长春市华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颖
代理审判员 薛 楠
人民陪审员 孙良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