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860号
原告:李爱兰,女,1937年2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立春,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振忠,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兰诉被告范振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爱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爱兰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