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1099号
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左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积良,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贤斌,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66号。
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桃源街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181元。
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