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621号
原告: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福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钦军,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藏迎国,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喜福,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喜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喜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于瑞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