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友与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10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577号

原告:赵贵友,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权林,经理。

被告:张兴杰,男,61岁,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原告赵贵友诉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贵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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