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
被告:于志野,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被告:于德海,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被告于志野、于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贵臣
审判员 高维洋
审判员 王乃馥
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