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于志野、于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09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

被告:于志野,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被告:于德海,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被告于志野、于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贵臣

审判员  高维洋

审判员  王乃馥

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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