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
被告:曹长发,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告:曹丽莉,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告:张明海,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被告曹长发、曹丽莉、张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贵臣
审判员 高维洋
审判员 王乃馥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