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700号
原告:白殿奎,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
原告白殿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殿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贵臣
审判员 高维洋
审判员 王乃馥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