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239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倪某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万德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