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洁与倪成全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08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239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倪某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万德

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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