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033号
原告: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梦友,理事长。
被告:付成安,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煤矿退休工人,住梅河口市。
被告:李维英,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原告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成安、李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