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山城镇人民政府与梅河口市天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05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梅河口市山城镇人民政府。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 齐学礼,镇长。

委托代理人 :兰庆红,梅河口市山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 :韩春艳,梅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 梅河口市天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 赵玉芹, 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永福,赵玉芹小叔子。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永华,系赵玉芹丈夫。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市山城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梅河口市天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山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43元(以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贵臣

审判员  高维洋

审判员  王乃馥

二 0一五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书记员  李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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