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何宝林。
被告何玉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林诉被告何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小强
(2015)东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何宝林。
被告何玉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林诉被告何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