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96号
原告晁占家,现住梨树县。
原告夏秋,现住梨树县。
被告四平市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占家、夏秋诉被告四平市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占家、夏秋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占家、夏秋撤回对被告四平市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晁占家、夏秋负担。
审判长 王俊杰
审判员 周晓光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