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314号
原告:牛某某,女,1973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
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陈祥民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崔明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