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780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邢丽艳,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邓桂云,现住扶余市。
被告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学,系经理。
地址扶余市三岔河镇太祖路。
委托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起武,系经理。
地址扶余市三岔河镇春华路。
委托代理人:赵振和,扶余市三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志,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艳,女,职工,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五委8组,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丽艳诉被告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丽艳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丽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轶男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代理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