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2102号
原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赵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佳
(2015)扶民初字第2102号
原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赵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