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3197号
原告孔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 佳
(2015)扶民初字第3197号
原告孔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