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02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3197号

原告孔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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