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66号裁定书

2016-07-18 19:02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4366号

原告孟磊,现住址松松原市。

第一被告王爱军,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原住址前郭县长山镇长电街电丰委四组。现已搬迁,下落不明,住址不详。身份证号×××。

第二被告曲晓娟,女,1967年4月6日生,汉族,原住址前郭县长山镇长电街电丰委四组。现已搬迁,下落不明,住址不详。身份证号×××。

原告孟磊诉第一被告王爱军、第二被告曲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孟磊不能提供二被告王爱军、曲晓娟的确切住址,又拒绝交付公告费,使本案无法送达、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磊对二被告王爱军、曲晓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万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孟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世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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