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3222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陈某,现住扶余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现住扶余市,系原告父亲。
被告崔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崔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