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02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307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谷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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