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贲秀东诉被告董国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9:0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9号

原告:贲秀东,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董国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贲秀东诉被告董国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适格,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贲秀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贲秀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贲秀东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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