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7号
原告:李双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董国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良诉被告董国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适格,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双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双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双良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